今天是:2024年04月20日
河北北方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河北北方学院国家助学贷款

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简称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的设立

第二条  风险补偿金用于国家助学贷款出现违约时的风险补偿,比例为贷款发放额的15%,其中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风险补偿金由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集后,于每年年底前足额划付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用于国家助学贷款违约本息的补偿,补偿后剩余部分对高校进行奖励性返还,即,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返还从国家助学贷款进入还本期时开始,每年年底结算一次。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核算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每年年初,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对本核算年度到期合同回收的本息,及以往核算年度到期合同在本核算年度回收的本息(含罚息),进行分类核算奖励(或分担)。计算原则如下:

风险补偿金结余或超支(I)=本核算年度到期贷款本金对应风险补偿金(A)-到期贷款逾期本息(B);

A=本核算年度到期贷款本金×15%;

B=本核算年度到期贷款截至上年12月31日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

若I≥0,则风险补偿金结余(I)作为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返还给高校;

若I<0时,则风险补偿金超支(I),则按照《河北省公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分担。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的返还

第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根据第五条核算的结果,与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对后,若需要办理风险补偿金返还的,河北分行根据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合规票据拨付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至高校指定账户。

              第五章 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促进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返还资金的具体用途:

(一)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直接经费支出,具体包括: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工作交流、通讯、交通、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业务支出;

(二) 院(系)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直接经费支出,具体用于:宣传教育、通讯、办公耗材、寒暑假家访等日常业务支出;

(三) 弥补学生因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面临特殊困难等原因而确实无力归还贷款所形成的逾期本息;

(四) 奖励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优秀的院(系)和个人。

(五) 有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开展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负责对学校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若发生违规情形,将暂停或扣减风险补偿金奖励;

(二)接受学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