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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关于学生外出打工的管理规定

河北北方学院关于学生外出打工的管理规定

校字〔2017〕148号

为加强外出打工学生安全教育,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是顺利完成学业。原则上不赞同学生私自外出打工。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如不经学校同意,不办理有关手续而私自外出打工的,以旷课论,学校将依据《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条  学生不得以外出打工为由,影响学业或拒不参加校内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如时间上有冲突,应主动放弃或调整打工时间,准时参加校内活动。

第四条  学生不得在任何时候作为中介或组织者,招揽、组织其他学生外出打工。

第五条  在校期间,严禁学生私自到市区以外的地方打工。在不影响学业,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和各项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在学校附近,就近从事一些勤工助学的打工行为。不得从事一些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性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外出打工应征得家长同意,并切实保障人身安全。打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问题,由学生本人及家长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外出打工学生必须填写《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外出打工登记表》和《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外出打工安全承诺书》,并且出具打工单位证明或雇主证明。经班长、辅导员和学院(系、部)学生科批准后方可外出打工。

第八条  若打工地点发生变动,应重新填写和提供有关材料。

第九条  各班班长具体负责学生外出打工的管理工作,加强动态跟踪管理,建立健全班级学生外出打工情况档案,定期或随时向辅导员和学院(系、部)学生科汇报。辅导员要切实加强对学生外出打工情况的掌握与管理,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的一切行为由本人和家长负责,若有打工等行为需征得家长同意。要提高警惕,防止被骗、被拐,防止陷入传销陷阱,切实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外出打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若遇人身安全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警。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